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404號
KSEV,110,雄補,1404,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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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興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
  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
  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
  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
  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
  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判意旨可參),而債權人提
  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足參。
二、經查,原告以其為被告林振興之債權人地位,訴請撤銷被告
  間就被繼承人林清旗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
  產)之分割協議,將系爭遺產回復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據以起訴之債權本息暨違約金(
  即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53691 號支付命令)計至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之前一日即110 年8 月1 日止(見本院卷第9 頁收
  文日期條戳)總額為212,052 元(計算式見附表二),較諸
  系爭遺產總額為2,298,459 元(參見本院卷第64頁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按林振興之應繼分比例為1/5 ,計算林振興
  應繼分價額為459,69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足見若原告
  獲勝訴判決,其至少獲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實現利益
  212,052 元,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2,05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1,000 元後,尚應補繳1,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一:
┌──┬──┬──────────────────────────────┬────────┐
│編號│種類│         財產名稱                 │核定現值(參見遺│
│  │  │                              │產稅免稅證明書)│
├──┼──┼──────────────────────────────┼────────┤
│ 1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41.74㎡,權利範圍:全│  793,744元  │
│  │  │部。                            │        │
├──┼──┼──────────────────────────────┼────────┤
│ 2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6.04㎡,權利範圍:3 │  210,066元  │
│  │  │分之1。                           │        │
├──┼──┼──────────────────────────────┼────────┤
│ 3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43.03㎡,權利範圍:3 │  738,383元  │
│  │  │分之1。                           │        │
├──┼──┼──────────────────────────────┼────────┤
│ 4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72.02㎡,權利範圍:3 │  453,366元  │
│  │  │分之1。                           │        │
├──┼──┼──────────────────────────────┼────────┤
│ 5 │房屋│高雄市○○區○○段000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大樹區小坪│  100,900元  │
│  │  │路71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        │
├──┼──┼──────────────────────────────┼────────┤
│ 6 │現金│現金                            │   2,000元  │
├──┼──┼──────────────────────────────┼────────┤
│  │  │                          合  計 │ 2,298,459元  │
└──┴──┴──────────────────────────────┴────────┘

附表二:
┌────┬─────┬───────────────┬───────────┐
│項  目│ 金 額 │   利息計算期間及適用利率  │    計算式    │
│    │(新臺幣)│      (民國)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請求金額│ 76,047元 │計息本金76,047元       │           │
├────┼─────┼───────────────┼───────────┤
│利  息│131,905元 │自100 年6 月10日起至104 年8 月│76,047×( 4+84/365)  │
│    │     │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64,338       │
│    │     ├───────────────┼───────────┤
│    │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110 年8 月│76,047×( 5+337/365) │
│    │     │1 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67,567        │
├────┼─────┼───────────────┴───────────┤
│違約金 │ 3,600元 │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6期。   │
├────┼─────┼───────────────────────────┤
│程序費用│  500元 │                           │
├────┼─────┼───────────────────────────┤
│合  計│212,052元 │76,047+131,905+3,600+500=212,0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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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