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興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
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
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
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
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
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判意旨可參),而債權人提
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足參。
二、經查,原告以其為被告林振興之債權人地位,訴請撤銷被告
間就被繼承人林清旗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
產)之分割協議,將系爭遺產回復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據以起訴之債權本息暨違約金(
即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53691 號支付命令)計至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之前一日即110 年8 月1 日止(見本院卷第9 頁收
文日期條戳)總額為212,052 元(計算式見附表二),較諸
系爭遺產總額為2,298,459 元(參見本院卷第64頁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按林振興之應繼分比例為1/5 ,計算林振興之
應繼分價額為459,69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足見若原告
獲勝訴判決,其至少獲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實現利益
212,052 元,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2,05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1,000 元後,尚應補繳1,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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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 財產名稱 │核定現值(參見遺│
│ │ │ │產稅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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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41.74㎡,權利範圍:全│ 793,744元 │
│ │ │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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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6.04㎡,權利範圍:3 │ 210,066元 │
│ │ │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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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43.03㎡,權利範圍:3 │ 738,383元 │
│ │ │分之1。 │ │
├──┼──┼──────────────────────────────┼────────┤
│ 4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72.02㎡,權利範圍:3 │ 453,366元 │
│ │ │分之1。 │ │
├──┼──┼──────────────────────────────┼────────┤
│ 5 │房屋│高雄市○○區○○段000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大樹區小坪│ 100,900元 │
│ │ │路71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 │
├──┼──┼──────────────────────────────┼────────┤
│ 6 │現金│現金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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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 計 │ 2,298,4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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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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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 利息計算期間及適用利率 │ 計算式 │
│ │(新臺幣)│ (民國)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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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76,047元 │計息本金76,04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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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息│131,905元 │自100 年6 月10日起至104 年8 月│76,047×( 4+84/365) │
│ │ │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64,338 │
│ │ ├───────────────┼───────────┤
│ │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110 年8 月│76,047×( 5+337/365) │
│ │ │1 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67,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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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3,600元 │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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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費用│ 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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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212,052元 │76,047+131,905+3,600+500=212,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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