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396號
KSEV,110,雄補,1396,202108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彩芸(原名孫照月)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
  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
  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
  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判意旨可參)
  。而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
  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足參。
二、經查,原告以其為被告孫彩芸之債權人地位,訴請撤銷被告
  間就被繼承人孫明福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
  產)之分割協議,將系爭遺產回復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據以起訴之債權本息(即本院
  101 年度雄小字第1724號民事確定判決)計至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之前一日即110 年7 月29日止(見本院卷第9 頁收文日
  期條戳)總額為111,980 元(計算式見附表二),較諸系爭
  遺產總額為3,933,262 元(參見本院卷第69頁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按孫彩芸之應繼分比例為1/5 ,計算孫彩芸之應繼
  分價額為786,65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足見若原告獲勝
  訴判決,其至少獲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實現利益111,980
  元,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1,98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後
  ,尚應補繳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一:
┌──┬──┬──────────────────────────────┬────────┐
│編號│種類│         財產名稱                 │核定現值(參見遺│
│  │  │                              │產稅免稅證明書)│
├──┼──┼──────────────────────────────┼────────┤
│ 1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0㎡,權利範圍:全部。  │ 1,760,000元  │
├──┼──┼──────────────────────────────┼────────┤
│ 2 │房屋│高雄市○○區○○段000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苓雅區忠孝│   43,200元  │
│  │  │二路116 巷25弄4 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        │
├──┼──┼──────────────────────────────┼────────┤
│ 3 │存款│陽信商業銀行四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   │   28,345元  │
├──┼──┼──────────────────────────────┼────────┤
│ 4 │存款│中華郵政高雄青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郵政儲金     │   77,203元  │
├──┼──┼──────────────────────────────┼────────┤
│ 5 │存款│中華郵政高雄青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定期儲金     │ 2,000,000元  │
├──┼──┼──────────────────────────────┼────────┤
│ 6 │股票│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16股。            │   4,514元  │
├──┼──┼──────────────────────────────┼────────┤
│ 7 │現金│現金                            │   20,000元  │
├──┼──┼──────────────────────────────┼────────┤
│  │  │                          合  計 │ 3,933,262元  │
└──┴──┴──────────────────────────────┴────────┘

附表二:
┌────┬─────┬───────────────┬───────────┐
│項  目│ 金 額 │   利息計算期間及適用利率  │    計算式    │
│    │(新臺幣)│      (民國)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請求金額│ 33,103元 │計息本金30,713 元       │           │
├────┼─────┼───────────────┼───────────┤
│利  息│ 77,727元 │自96年5 月30日起至104 年8 月31│30,713×( 8+96/365)  │
│    │     │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 50,477       │
│    │     ├───────────────┼───────────┤
│    │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110 年7 月│30,713×( 5+334/365) │
│    │     │2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7,250        │
├────┼─────┼───────────────┼───────────┤
│程序費用│ 1,150元 │               │           │
├────┼─────┼───────────────┴───────────┤
│合  計│111,980元 │33,103+77,727+1,150=111,980              │
└────┴─────┴───────────────────────────┘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