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于湘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俊宏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因未於聲明欄陳明請求被告返還之租金為多少,本院
無從計算原告請求返還之金額合計共為多少,請原告於文到5 日
內陳報請求被返還之款項總金額共為多少,原告請求之總金額如
未逾新臺幣( 下同) 10萬元時,請原告自行一併繳納裁判費
1,000 元( 如請求總金額逾10萬元以上,原告無法自行計算繳納
時,仍請原告依限陳報請求之金額,本院將另為裁定通知繳納裁
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計算提出及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