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307號
KSEV,110,雄補,1307,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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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雄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馨儀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
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
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
度台抗字第332 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
180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436 號、102 年度台抗字第277 號裁
定意旨參照)。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
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足參)。準此,本件原告代位被告
謝馨儀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被告謝馨儀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告謝馨儀就被繼承人謝蘇素櫻
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惟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認定
上開遺產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
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交
易價額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
登錄交易價格等),俾核定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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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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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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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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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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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