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268號
KSEV,110,雄補,1268,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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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應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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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