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253號
KSEV,110,雄補,1253,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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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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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