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663號
KSEV,110,雄簡,663,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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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663號
原   告 吳佩蓉 
被   告 柯胤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在被告開設之喜旺彩券行上班,於民國 109 年8 月31日被告以原告營業日報表有誤為由,涉及挪用 公款及偽造文書,將原告留置於店內,請來專辦小額貸款之 陳炳榮,警告原告要聽從指示簽立本票37張(包含附表所示 本票),總金額共新臺幣(下同)90萬元,否則不讓原告回 家,然後再以電話叫原告父母到店裡來,告訴原告父母:妳 女兒觸犯刑法挪用公款及偽造文書罪等語,才許原告隨同父 母返家。事後被告持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 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已109 年度司票字第6778號民事裁定 在案。然原告係在被告威嚇情況下簽立上開37張本票,被告 取得票據出於惡意,已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又原告究竟造 成被告多少損失尚未確定,被告就強逼原告簽立巨額本票, 並非兩造間有何等債權債務關係,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原 告簽發本票之意思表示係受被告詐欺及脅迫下所為,故系爭 本票已因原告意思表示撤銷而無效,所擔保之債權亦不存在 ,被告對原告並無任何債權及本票請求權,實無理由持系爭 本票對原告行使票據權利,爰依法提起本確認之訴。並聲明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108 年5 月15日起至109 年8 月31日止受 雇於被告受託授權為店長之喜旺彩券行擔任出收納櫃台及每 日營運報表製作人員。原告於109 年3 月1 日起,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竟偽造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每日彩券庫存報表,並 進而侵占彩券,致喜旺彩券行損失高達1,213,000 元。被告 身為喜旺彩券行店長,至109 年8 月始發現上情,當初念原 告年紀尚輕,且無前科,為免其受刑事處罰,故被告乃受負 責人魏榮志委託並特別授權代表喜旺彩券行,於109 年8 月 31日和原告在喜旺彩券行進行協商,雙方同意以90萬元和解 ,原告並當場簽發37張本票(包含系爭本票),金額共計90 萬元,作為分期付款。惟後來原告除於109 年9 月1 日兌現



5 萬元外,其餘經被告多次向原告提示付款,均未獲兌現, 且其矢口否認犯行,被告遂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並於110 年2 月18日確定在案。然原告卻以前詞強辯遭被 告詐欺脅迫簽發系爭本票,顯與事實不符。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 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不安 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 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而被告得隨時持票向原告請求票款, 且被告亦於本院主張其對原告有本票債權存在,則被告就系 爭本票對原告有無票據債權存在,即足影響原告之法律上地 位,而上開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原告提 起本件確認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6778號 民事裁定為證,並於本院110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當庭表示 :係被詐欺脅迫而簽發本票,撤銷簽發本票之意思表示等語 (本院卷第495 頁),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 者為原告簽發系爭本票是否是遭被告詐欺、脅迫而簽發?被 告對原告是否有系爭本票之擔保債權存在?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 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 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號判例可資參 照。次按,民法第92條第1 項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 ,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之之謂。最高法院87年度台 上字第2173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所稱脅迫,指預告將 來的惡害。惡害,指任何的不利益,無須為嚴重的不利益。 預告惡害,將使被脅迫的人心生畏懼,處於心理上的強制狀 態。然脅迫須具有違法性,而此須由脅迫之手段、目的具體 判斷之。此即手段不法時,縱目的為合法,亦為違法。手段 合法,但目的不合法,此時目的法律行為本身,因違反民法 第71條或第72條而無效,無待依脅迫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手 段合法,但仍得依脅迫撤銷的情形,主要係指手段與目的關 連的不法。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受被告詐欺脅迫而簽發 ,已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此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被告雖辯稱,109 年8 月31日簽發系爭本票當日有提出被



證一報表資料(本院卷第125-425 頁),並稱與原告核對後 ,兩造和解簽下37張本票作為分期付款等語,惟原告駁以: 被告這邊指一指也沒跟我對,就說我欠很多錢等語(本院卷 第496 頁),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提出簽發系爭本票當時之 錄影檔,內容略以:
勘驗標的:110.01.28 民事答辯狀所附光碟片 勘驗檔案:吳佩蓉犯罪事實前半段.mp3
勘驗總長:00:10:11
男聲:找妳什麼事,你猜,你猜吧!?坐!8 月1號少9 張 ,8 月3 號少這些,我都統計出來了。
女聲:嗯。
男聲:那怎麼辦?
女聲:嗯?
男聲:承認比較好,說真的。
女聲:沒有少阿。
男聲:因為帳都妳在做,隔天早上就少了10幾張。 女聲:是喔?
男聲:是阿。報表!
男聲:這是妳做的對不對?
女聲:嗯。
男聲:這是妳做的,你看,1 號、3 號,因為休假嘛齁。你 看喔,1 號47,對嘛齁!. . . 總數嘛!一整天賣下 來完了剩28,隔天上班了剩23。然後,就是少2 張, 對我都用鉛筆寫下來了,然後,200...這是11....當 天結是11,開隔天的時候變25(略),那怎麼辦,少 很多ㄟ。
女聲:就...就看能怎麼辦阿?
男聲:這樣是不是要報警阿?阿所以我才說是怎樣,是缺錢 ?還是不知道就貪念?男朋友?阿不然怎麼會這樣? 女聲:都沒有。
男聲:你知道少了有多少張嗎?有多少錢嗎?很多ㄋㄟ,這 樣統計下來很多ㄋㄟ。從六月份到現在。
男聲2:?月份下來總共82萬3千9百。
男聲:妳會死妳。(台) 你怎麼對的起老闆阿。 男聲2:六月份21萬,七月份37萬,八月份23萬. . . 天天 天天,都是這樣的損失。
男聲:賠的起嗎?就算讓妳扣薪水妳要賠到什麼時候。我這 麼說啦,是不是妳做的啦,是就是啦!
男聲:妳妹,妳阿都有就對了。唉。少了很多ㄋㄟ,六月到 現在,80幾萬怎麼辦阿?那,要怎麼賠?跟妳家人講



?和解?
女聲:自己處理吧。
男聲:是阿,這是80幾萬ㄟ,妳知道80幾萬事一個多大的數字 。
(男子交談)
男聲:妳等一下還是得請家人去警察局保妳。
女聲:沒關係阿,我打電話跟我爸爸講好了。
勘驗標的:110.01.28民事答辯狀所附光碟片 勘驗檔案:吳佩蓉犯罪事實後半段.mp3
勘驗總長:01:56:02
男聲:來吧。佩蓉來,我們還是用溝通的,我們還是用理性 溝通的,原則上我們就不報警,那基本上我接到這種 消息的時候,第一個我也是贊成司法報警,報警以後 我們訴請檢察官,然後有的是什麼,偷竊第一個、偽 造文書第二個,然後業務侵占、背信,這些考慮到你 還很年輕,但是你是無心的,總不能讓你去坐牢嘛! 這樣不合理嘛!你又不是那種壞人刻意去做,有計畫 性的去做,妳只是一時貪玩嘛!不要哭了不要哭了! 爸爸媽媽也來了嘛!但亮哥的損失還是要賠償給人家 阿,這是一定要的嘛!只是你很對不起他阿,這是真 的啦!我還記得我第一次來談我們業務的時候,來這 裡的時候,妳還說亮哥對你很好,我還問你們說你們 一半只有一個喔(略)。那,如果假設我們尋求司法 的話,他最後一定會強制執行,民事的部分一定會強 制執行,那強制執行的話你去到哪工作法院就是拿那 份強制執行的單子,你到哪裡工作的話,就會扣妳一 半的薪水起來,我不知道你懂不懂這個啦,但是要用 法院的公權力的話相對的,妳就會有前科了,那因為 也不知道妳還,還是不還,畢竟這是一條長久的負債 之路阿。爸爸媽媽願不願意當你的保證人,你去問問 看吧!由妳來還款,他們當你的保證人,還是你的哥 哥弟弟姐姐有信用正常的話,也可以請他們幫忙,一 人貸個40、50萬來還款,妳再分期付款還給家人也可 以阿,你要不要講講看,但是你要分期的話,這個一 分好幾年喔,跟繳貸款一樣久喔,要看老闆願不願意 阿。
女聲(原告之母):辛苦一點賺錢來還阿,不然她也沒有信 用。
男聲(原告之父):當然就是要賺錢來還阿。
男聲:對啦!你看爸爸念了這麼久,我相信他有錢他會…這



個我是相信啦。(略)那怎麼辦,妳是不是有男朋友 ,你說他在做什麼?工廠?那一定有工安嘛!有薪轉 勞保阿,請男朋友幫忙阿。那你至少要有一筆頭期款 先拿出來還給亮哥阿,妳不能開門見山就跟他講什麼 下個月開始,要看亮哥接不接受阿。一定是這樣的阿 ,不然對他最有保障的一定是訴諸司法,司法一定分 刑事跟民事部分,民事部分就是強制執行…
男聲(原告之父):你看妳身上有多少頭期款先給人家。如 果要繼續在這裡工作,就看一個月扣多
少錢阿,還是要做白工阿,不然就另外
找錢比較多的(工作)。
男聲:亮哥勒,亮哥的頭款要幾成給人家,這才是喬事情的 誠意阿。大家湊一湊看老闆接不接受。
女聲(原告之母):你看怎樣,不要說上百萬,真的是太困 難了。
男聲(原告之父):大家都是辛苦人。
男聲2:給大家一個…(不清楚),90啦。
男聲:90喔,老闆說90啦。多個幾萬補償他合理啦! 男聲:老闆這樣很合理啦齁?幾萬湊個90萬,我聽一聽是覺 得很合理。
男聲:佩蓉你要想辦法,看有什麼人脈可以動用的。想辦法 。
男聲(原告之父):變成本票寫一寫,每個月要給人家,拿 本票看怎麼付這筆錢。(本院卷第78-
86 頁)
由上開對錄音內容,可見被告乃係偕同男性友人,在喜旺彩 券行內共同面質原告是否有侵占彩券盜刮之情事,而在上開 對話前10分鐘之過程,原告僅孤身一人,時間上亦無足讓原 告逐筆核算帳目,以確認是否有侵占彩券及侵占之數量,而 被告之男性友人即片面向原告稱侵占金額為82萬3 千9 百等 語,另一再向原告稱以:原告所犯之罪被告是可以報警或訴 請檢察官處理、看法律會不會放過她們等語,使原告心生畏 懼,其後,原告之父母雖趕至喜旺彩券行,然在對話之1 小 時期間,原告父母亦無核對帳目,而係經被告單方告知原告 侵占彩券,金額高達80幾萬,報警後會因業務侵占、背信、 竊盜、偽造文書等坐牢等語,顯係利用雇主之身分,並訴諸 司法追訴、求償之手段,在原告尚未及時核對帳目情況下, 即違反原告意思逼迫原告簽立本票並捺印甚明。是原告主張 遭詐欺脅迫之事實,應堪採信。是系爭本票已因原告撤銷意 思表示而無效。




㈡至被告固主張109 年8 月31日兩造以90萬元和解,對原告有 90萬元債權,系爭本票是原告為擔保該債權而簽發之擔保本 票云云,惟兩造既未簽訂和解書,原告亦否認被告對其有何 債權存在,且由前開勘驗之錄音檔案,原告究竟造成被告多 少損害尚未明確核算,以確定金額,亦難認原告有出於自由 意願下與被告達成和解,是依舉證責任規定,被告應對本件 本票原因關係債權存在負舉證責任。然查,被告並未就此舉 證以實其說,依法應為不利益於被告之認定,是原告主張被 告對其並無任何債權存在,堪可採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 對其本件之本票擔保債權不存在,亦屬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確認如附表所示本票, 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或與判決結果無涉,或與本件爭點無關,爰不一一 論述,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385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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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發票人│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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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90853 │吳佩蓉│109 年8 月31日│19萬3 千元│109 年11月3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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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