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297號
原 告 呂佳諺
被 告 卓玉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2 樓之1 ,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依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住所所在地法院, 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有違誤。揆諸前引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