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273號
KSEV,110,雄簡,1273,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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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273號
原   告 鄭宜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王錦雲李曉倩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其中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維修費損
害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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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