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07號
KSEV,110,雄簡,107,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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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07號
原   告 花明利 
被   告 陳泳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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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