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054號
KSEV,110,雄簡,1054,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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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許世岳
被   告 劉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 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 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 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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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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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 年4 月17日│300,000元 │AN0000000 │ 劉仲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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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