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044號
KSEV,110,雄簡,1044,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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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04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林保貝
      曾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林保貝(民國90年7 月生,於本件110 年5 月 26日起訴時為未成年人,然於訴訟繫屬中業已成年而具有訴 訟能力,經原告聲明由林保貝本人承受訴訟)於107 年9 月 間邀同曾瓊慧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下 同)10萬8,595 元,本貸款係為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 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開始償還,因故 退學、休學未繼續升學者,應於學業終止滿一年之日為開始 攤還本金。被告林保貝於108 年8 月休學,故應自109 年9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同年9 月1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本金10萬8,595 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且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表、天主教明 誠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明誠高級中學109 年2 月11日高市明 學字第10970054200 號函暨函附108 學年度上學期(9 月份 )申請就學貸款學生就學狀況調查名冊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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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