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021號
KSEV,110,雄簡,1021,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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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鄢駿  
被   告 陳永峻 

      陳光榮 
      吳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雄簡字第102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
國110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12日下午4 時在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文姍
  書 記 官 蔡妮君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陳永峻前於民國93年8 月16日邀被告陳光榮吳美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雙方約定借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下同)80萬元,由陳永峻於每學期提出撥款申請,在上開額度內動撥借款(下稱系爭借款契約)。詎陳永峻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00,941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以下合稱系爭欠款)迄未清償。而陳光榮吳美香為系爭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陳永峻就系爭欠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催收查詢單、申請撥款通知書、歷史交易明細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就學貸款結清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為憑,應認真實。原告依系爭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欠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蔡妮君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 餘欠本金 │ 利息計算起迄期間 │計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利率 │
│ (新臺幣) │ (民國) │(年息)│ │
├──────┼────────────────┼────┼─────────────┤
│ 200,941元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 │ 1.15% │自109 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
│ ├────────────────┼────┤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計│
│ │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4月8日止 │ 0.9% │息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
│ ├────────────────┼────┤部分,按計息利率20%計算。 │
│ │自109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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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