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636號
KSEV,110,雄小,1636,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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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63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明杰 
被   告 許家銘兼許萬福之繼承人


      顏玉鵻兼許萬福之繼承人

      石許秋萍即許萬福之繼承人

      許秋香即許萬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石許秋萍許秋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萬福之遺產範圍內與許家銘顏玉鵻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石許秋萍許秋香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萬福之遺產範圍內與許家銘顏玉鵻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附表:
┌─────────┬──────────┬────────┐
│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 │違約金 │
├─────────┼──────────┼────────┤
│52,773元 │自民國109 年12月1 日│自民國110 年1 月│
│ │起至民國110 年4 月13│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按週年利率0.9 │,逾期在六個月以│
│ │%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左開利率│
│ ├──────────┤10%,逾期六個月│
│ │自民國110 年4 月14日│以上者,按左開利│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20%計算之違約│
│ │利率1.9 %計算之利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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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