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59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郭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0 年7 月2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236元,及其中新臺幣68,725元自民國95年8 月1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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