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487號
KSEV,110,雄小,1487,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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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487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馮瀚廣 
      黃千殷 
      吳建權 
      黃杉睿 
被   告 蔡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民國110 年7 月2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704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 年4 月26日起至109 年2 月16日止 擔任原告行銷專員,約定保戶辦理保險契約變更時,所繳之 保險費用如有減少,應返還佣金。而被告招攬之保險契約要 保人歐芷榕、保單號碼0000000000;要保人蔡珺泇、保單號 碼0000000000及0000000000,均在108 年6 月28日發生契約 情事,所繳保費合計減少新臺幣( 下同) 63,112元,溢領佣 金31,816元,經扣抵款項後,被告應返還之佣金為21,704元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銷專員僱傭暨承攬合約 書、上開3 張保單要保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明細 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1,704元及自109 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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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