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033號
KSEV,110,雄小,1033,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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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楊仲齊 
      胡玉華 
      楊松山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雄小字第103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
國110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
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文姍
  書 記 官 蔡妮君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楊仲齊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邀被告胡玉華楊松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陸續借款新臺幣(下同)30,135元。詎楊仲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9,865元,及自109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以下合稱系爭欠款)迄未清償。而胡玉華楊松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楊仲齊就系爭欠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撥款通知書、放款繳款紀錄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為憑。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原告依放款借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欠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本件係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蔡妮君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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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