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0年度,125號
KSEV,110,雄司補,125,202108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陳慧蓉 

代 理 人 方勝新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炎勳楊恒碩楊清堯間清償債務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317,370 元(楊炎勳部分)及969,
  294 元(楊恒碩楊清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應各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與1,000 元,合計
  應徵調解聲請費為3,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