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陳慧蓉
代 理 人 方勝新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炎勳及楊恒碩即楊清堯間清償債務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317,370 元(楊炎勳部分)及969,
294 元(楊恒碩即楊清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應各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與1,000 元,合計
應徵調解聲請費為3,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