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材料保留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0年度,115號
KSEV,110,雄司補,115,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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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吳國明即百達企業工程行

相 對 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材料保留
  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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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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