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吳國明即百達企業工程行
相 對 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材料保留
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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