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0年度,135號
KSEV,110,雄司聲,135,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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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 理 人 孫綉妮 
相 對 人 蘇賢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地址寄發繳納撤銷金之 催告函,經郵務機構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並提出返還費用催告函、變動審查表、信封等影本 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派員查訪,相對 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居所址現亦未居住, 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 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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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