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2177號
KSEV,109,雄簡,2177,202108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2177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陳巧姿 

被   告 陳譽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 月28日向原告申辦小額貸款,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 月28日起至96年1 月28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24期平均攤 還本金,如有不按約定期日還本付息,或償還款項不足本金 利息及其他一切應付款項時,無須原告通知或催告,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並自當期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全數未償 還本金餘額按日息萬分之5 計付利息。詎被告自94年6 月28 日起未依約還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餘本金14萬2500元 未清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一次清償14萬2500元,及自94年 6 月29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利息(惟自110 年7 月 20日起,因應民法第205 條之修正施行,請求利率減為週年 利率16﹪),為此本於兩造間小額貸款契約,聲明請求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超易貸小額貸款申請書、超易 貸小額貸款約定書、清償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 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小額貸款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欠款、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