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53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J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高義欽 周侑增 郭俊雄 張明賢 被 告 馮俊仁即馮明禮之繼承人兼被繼承人馮麗如之繼承 人 馮蘭■v即馮明禮之繼承人兼被繼承人馮麗如之繼承 人 被 告 馮明智即馮明禮之繼承人兼被繼承人馮麗如之繼承 人及被繼承人馮明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九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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