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1105號
KSEV,109,雄簡,1105,20210806,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麗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麒弘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167 元(計算式;384,654
元-72,487元=312,167 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5,13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