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10年度,50號
MKEV,110,馬補,50,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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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50號
原   告 陳曉鈴即順天意不動產仲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英如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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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