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10年度,60號
MKEV,110,馬小,60,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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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馬小字第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陳美菊 
被   告 顏伯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向原告申請借款新臺 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2 年6 月8 日,被告 應按期還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若有遲延清償 之情,除應償還款項及加計上開遲延利息外,並應加計逾期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之百分之10計算,超過6 個月 者,按上開年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因被告其後未 依約還款,迄至110 年4 月8 日止尚積欠本金96,666元未為 清償,為此,爰依上開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函、借款契約、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 催告書、郵局回執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業經合法通知,惟其既未到庭陳述,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 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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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