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城小字第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李勝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881元,及其中新臺幣29,658元自民國94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8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