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乃方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71元,應徵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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