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541號
FYEV,110,豐補,541,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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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伯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22元,應徵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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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