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劉禎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5,629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