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救字,110年度,11號
FYEV,110,豐救,11,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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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翔宇 

相 對 人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釋證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110年度豐
小字第93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按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 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 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又按當事 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 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抗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 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最高法院100年度臺聲字第463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積蓄全遭他人借用未還, 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提起訴訟,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聲請人確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臺中市西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釋明其 為無資力,惟該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 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 定,係屬二事。又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稱其生活困難、 積蓄全遭他人借用未還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其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 與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不符,要難准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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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