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0年度,790號
FYEV,110,豐小,790,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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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79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孫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374元,及自民國10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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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