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0年度,687號
FYEV,110,豐小,687,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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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68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林森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46 元,及自民國110 年7 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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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