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20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鄧慶池
被 告 李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10日19時44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行經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活動中 心旁路口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碰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湯翔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送廠修復,維修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33,819元(含工資4,899元、烤漆8,250元、零件20 ,670元),原告已本於保險責任賠負維修費用,取得代位求 償權利,本件被告應負三成肇事責任,應給付維修費用10,1 46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4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參、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 文設有規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 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 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原告欲行使保險法第53
條第1項前段之代位權,前提須被保險人對被告有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資行使,則其對被告就本件車禍發生有故 意或過失不法行為,致造成被保險人之損害此權利行使要件 存在之有利事實,依前述說明,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二、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 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汽車左轉彎時,應距 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 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 左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 1項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於前揭時、地,被告所駕上開車輛與原告所承保 、訴外人湯翔智駕駛之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 ,經送廠修復後由原告賠負維修費用33,819元(含工資4,89 9元、烤漆8,250元、零件20,670元)等節,固據提出雲林縣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估價單明細、電子發票證明聯、 汽車險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為憑,並有本院所調取 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0年4月30日雲警虎交字第110000 6684號函文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附卷可參,應堪認定 。惟經核閱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內道路交通事故談話 紀錄表,訴外人湯翔智於警詢時明確陳稱事故後系爭車輛未 移動等語,應可確認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內所附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所示系爭車輛停放位置,即為本 件車禍兩車碰撞之地點,得推知訴外人湯翔智係自東西向道 路由東往西方向行至與南北向道路之交岔路口,左轉駛入南 北向道路,與沿南北向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之被告 車輛發生碰撞,訴外人湯翔智所駕駛之系爭車輛左轉時,尚 未駛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即搶先左轉,且未靠其行向右方行駛 ,反而距離南北向道路東側邊線甚近,侵入被告行向前方, 被告車輛尚未進入該交岔路口,即與系爭車輛撞擊,實難認 被告有違反行經交岔路口應注意義務之過失;再者,依訴外 人湯翔智突自路口駛出而未靠右方行駛、侵入被告車道前方 之駕駛方式,亦難認被告當時有即時注意車前狀況、適時反 應之可能性。綜上,本院認訴外人湯翔智應就本件事故負完 全之過失責任,尚難認被告就本件車禍有何過失。依原告舉 證,既難以認定被告有何過失,自難謂原告有何得代位行使 之求償權可言,則其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 無可採。
伍、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給付10,1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之規定,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命 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