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0年度,294號
HLEV,110,花補,294,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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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曾國財 
被   告 楊駿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原告提出起訴狀及日後
  相關書狀,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附證物)。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具起訴狀繕本(附證物)及補正系爭支
  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開庭時並請攜帶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之原本供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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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