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0年度,309號
HLEV,110,花簡,309,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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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30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曉芬 
被   告 謝岳廷即三隻魚水族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不變期間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除已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有 裁判費4,57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 月12日發函 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上項裁判費,該函已於同年7月1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花蓮市○○○路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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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