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5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健國
被 告 杜鍾維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903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9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 109年3月30日9時37分許,於花蓮縣○○鄉○○路00號附近 ,因行駛不慎碰撞到由訴外人陳勁州駕駛之AFY-8178號自小 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致伊所承保陳曜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之系爭汽車受損,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處理在案。系爭 汽車經修復支出合理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62,903元(計 算式:工資:23,087元+ 零件:39,816元=62,903元),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196條、保險法第53 條第1項 ,代位請求被告負損害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影本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1份、汽車受損 照片1份、估價單影本1份、統一發票影本1 張、行車執照及 駕照影本1 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本院 卷65-92 頁)。又本件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及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 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 條定有明文。次 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 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 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規定。準此, 原告就本件車禍業依保險契約賠付承保車輛之修理費用,自 得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 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 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 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62,903元及自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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