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0年度,408號
HLEV,110,花小,408,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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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40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黎昱  
      朱品蓁 
被   告 何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及自民國110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 幣(下同)89,089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等 。嗣於本院審理時原告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 80,438元,及自110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9日起至110年9月25日止,按上 開利率10%計算,及自110年9月26日起至110年12月25日止, 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經 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 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5月22日向原告申請10萬元之中期貸 款,貸款期間為109年5月25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兩造有



簽訂勞工紓困貸款契約1紙,約定原告於109年5月25日依約 撥款後,被告須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年利率1%機動計算利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前6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依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 貼作業須知規定,於109年5月25日至110年5月24日利率調降 至0%計息。惟被告於實際撥款日之第10個月(即110年3月25 日)並未依約攤還第4期本金,原告遂依上開契約第10條( 加速條款)之約定,於110年3月25日將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嗣將被告存款抵銷借款部分本金,並依該契約第8條約定「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以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本金金額, 並按遲延利率(按原借款利率計付,即依指標利率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現為1.845%) 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另自逾期日起算6個月(含)以 內者,按遲延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遲延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請求加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於本件 原告起訴後之110年7月28日自行償還1萬元,經原告抵充後 ,目前被告尚積欠原告80,438元,及自110年7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9日起至 110年9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及自110年9月26日 起至110年12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等未清 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契約書、欠款資料、放款利 率歷史資料表、被告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等影本、催收款項 暨呆帳債權備查卡影本等為證,經核相符。而被告經本院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是以,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判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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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