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0年度,370號
HLEV,110,花小,370,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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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37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王怡蘋
被   告 盧馨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仟肆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應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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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