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0年度,271號
HLEV,110,花小,271,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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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小字第271號
原   告 胡廷育 
被   告 謝鎮陽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小字第2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8月2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詹俊賢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黃慧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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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