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392號
KSYV,110,監宣,392,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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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陳明輝 



相 對 人 陳王娥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女,民國二十年五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如本裁定書附表所示不動產按法定應繼分比例辦理分別共有登記。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 人甲○○○之子;相對人前因罹患失智症之症狀,致已達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程度,因而經鈞院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 515號民事裁定諭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其子即聲請人 任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女陳巧燕(下均稱陳巧 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所有不動產中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公同共有狀態,應按民法應繼分辦理共 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狀態,故為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民法 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請求鈞院 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其所有如本裁定書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下稱本件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又按,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 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以上民法第1101條 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等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揭等規 定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準用之,此亦為民法第1113條所明 定。是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 該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 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俾使該處分行為之 結果,確實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
(一)聲請人乙○○為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子 ,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9年10月12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515



號民事裁定諭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任其監護人 ,及指定陳巧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等情,均據聲 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515號民事裁定書 暨確定證明書等件(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4頁)附卷可參; 又聲請人已依法開立本件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准予備查在案;以上並經本院另調取上開109年度監宣字第 515號監護宣告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此部分之事實,均 堪以認定。
(二)又聲請人上揭所主張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 為公同共有狀態,基於相對人之利益考量,而處分本裁定書 附表所示之本件不動產,按民法應繼分比例辦理分別共有登 記等情,亦業據聲請人以書狀陳述明確;聲請人並提出本件 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繼承系 統表、土地登記清冊各1份等件(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48頁 、第99頁至第101頁)以供參佐;本院審酌本件不動產為數 人所公同共有,如將來辦理分別共有之分割,使所有權關係 相對單純化,亦較利於土地之管理使用,對於相對人而言核 屬有利。又依附表所示分割方式欄,相對人於辦理分別共有 登記前後所取得土地權利範圍及土地面積尚屬相當,應符合 相對人之利益,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上開主文 欄第一項所示。
(三)次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從而本件聲請人即監護 人為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辦理處分本件不動產事宜 ,自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併予敘明。
四、綜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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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類別│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分割方式 │
├──┼──┼──────────┼────┼────────┤
│ 1 │土地│台南市新市區富強段 │公同共有│依應繼分比例分割│
│ │ │0000-0000地號 │1/2 │為分別共有: │
│ │ │面積:135.34平方公尺│ │甲○○○:1/6 │
│ │ │ │ │林王金春:1/6 │
│ │ │ │ │王林壁瑞:1/24 │
│ │ │ │ │王崇鑌:1/24 │
│ │ │ │ │王秀香:1/24 │
│ │ │ │ │王崇賢: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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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台南市新市區富強段 │公同共有│同上 │
│ │ │0000-0000地號 │1/2 │ │
│ │ │面積:8.16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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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台南市新市區富強段 │公同共有│同上 │
│ │ │0000-0000地號 │1/2 │ │
│ │ │面積:75.14平方公尺 │ │ │
├──┼──┼──────────┼────┼────────┤
│ 4 │土地│台南市新市區富強段 │公同共有│同上 │
│ │ │0000-0000地號 │1/2 │ │
│ │ │面積:4.73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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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土地│台南市新市區南社內段│公同共有│同上 │
│ │ │0000-0000地號 │1/2 │ │
│ │ │面積:103.25平方公尺│ │ │
├──┼──┼──────────┼────┼────────┤
│ 6 │土地│台南市新市區南社內段│公同共有│同上 │
│ │ │0000-0000地號 │1/2 │ │
│ │ │面積:106.56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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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