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72號
原 告 林義勝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 元裁判費,行 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 21日以110 年度交字第27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於原告,惟 原告並未遵期提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本 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程式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 1 項第10款、第98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