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何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蘋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2
9 萬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