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15號
KSDV,110,重訴,115,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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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東峯 
被   告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雲石 
被   告 蕭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柒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宇豐公司)於 民國109 年7 月27日邀同被告李雲石蕭秀容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申請借貸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09 年7 月27日起至110 年7 月27日止,利率按原告定 儲指數月指標利率(0.84%)加碼年息1.26%機動計息,即 年息2.1 %(0.84%+1.26%=2.1 %)計付利息及遲延利 息,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加10%,逾期在 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依上開利率加20%計收違約金 。詎被告宇豐公司於110 年5 月28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 拒絕往來,已違反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第2 款約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迭經催討未果,被告宇豐公司迄今尚積欠 本金19,97 萬5,409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被告李雲石蕭秀容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 約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97 萬 5,40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 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 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 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 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 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影 本、綜合額度契約書影本、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借戶資料 查詢單影本、連帶保證書影本、利率變動表各乙份、授信約 定書影本3 紙等為證(本院卷第17至47頁),而被告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令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
│編號│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 │(新臺幣) │(民國) │(%) │ │
├──┼──────┼────────┼────┼───────────────┤
│ ⒈ │11,800,000元│自110年6月27日起│2.1% │自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至清償日止 │ │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左開列│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⒉ │3,200,000元 │自110年6月27日起│2.1% │自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至清償日止 │ │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左開列│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⒊ │2,581,360元 │自110年6月12日起│2.1% │自110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至清償日止 │ │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左開列│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⒋ │1,441,835元 │自110年6月26日起│2.1% │自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至清償日止 │ │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左開列│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⒌ │952,214元 │自110年6月16日起│2.1% │自110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至清償日止 │ │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左開列│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19,975,409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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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