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薛流湖
複代理人 陳莊敬
被 告 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 孫紹浩律師即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
人
被 告 林進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孫紹浩律師即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莊英俊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被告林進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孫紹浩律師即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莊英俊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被告林進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進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聯合公司於108年6月25日邀同莊英俊(已歿 )、林進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 萬元,約定借用 期限1 年,自108年6月25日至109年6月25日止,借款利率依 借據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按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息1.35%計息。如不依期還本 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經原告轉列催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 本借款利率加年息1 %固定計算。詎被告僅繳息至109年6月 25日止,嗣後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
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莊英俊、林進豊為上開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莊英俊於10 9 年7月8日死亡,嗣被告孫紹浩律師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選任為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孫紹浩律師即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聯合公司之特別代 理人則以:對於聯合公司曾向原告借款及莊英俊擔任連帶保 證人均不爭執,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被告林進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 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 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 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 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 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 單、貸款全部查詢單、視同全部到期通知函及回執聯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孫紹浩律師即莊英俊之遺產管理 人對原告之請求亦不爭執,而被告林進豊受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 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承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計算期間 │利率 │計算期間 │利率 │
├──┼─────┼─────┼────────┼────┼─────────┼────────┤
│1 │5,000,000 │5,000,000 │自109年6月25日起│2.195% │自109年8月6日起至 │左列利率10%計算│
│ │元 │元 │至109年9月20日止│ │109年9月20日止 │ │
│ │ │ ├────────┼────┼─────────┼────────┤
│ │ │ │自109年9月21日起│3.195% │自109年9月21日起至│左列利率10%計算│
│ │ │ │至清償日止 │ │109年12月24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9年12月25日起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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