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57號
KSDV,110,補,957,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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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葉映伶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原告與被告信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9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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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