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葉映伶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原告與被告信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9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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