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40號
KSDV,110,補,940,202108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曾上育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原告與被告賴夙紅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4,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