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35號
KSDV,110,補,935,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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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許智偉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被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坐落 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大樓(下稱系爭大 樓)頂樓平台上之行動電話基地台及相關設備,並將系爭大 樓頂樓平台及屋頂突出物回復原狀後,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 有人全體。查系爭大樓坐落於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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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