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楊純善
訴訟代理人 廖懿涵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私立仁心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間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06,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26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