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15號
KSDV,110,補,915,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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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國欽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51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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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