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13號
KSDV,110,補,913,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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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米倉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德聖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景大酒店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36,240 元,應繳裁
  判費2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1,6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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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倉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